法制办

立 法 专 题

 设本站为首页

 

 将本站加入收藏夹

本站特色内容

新法专递

  浙江
  严控城管损害小商贩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再次增加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时,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该《条例》规定: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如果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该《条例》还规定,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湖北武汉
  市民享突发事件知情权
  近日,湖北武汉市政府通过《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涉及气象灾害、洪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市气象台等相关部门,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3分钟内交由市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预警平台向社会发布。收到预警或应急信息后,市属各部门、各区政府、各街道办等,须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显示屏、互联网、广播、高音喇叭等迅速向公众传播。
  广东东莞
  进城务工人员有望入户
  近日,《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办法》规定,企业人才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该《办法》规定,申请入户的企业人才男性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而《办法》则要求男女年龄均在35周岁以下,而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来源:人民日报( 2008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王 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西五楼

邮政编码:518032

电话:0755--82108990

传真:0755--82002930

电子邮件:fzj@sz.gov.cn

联系人:王凡

本站照片除署名外均为王凡摄影

粤ICP备050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