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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合法性审查

  “各地区、各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被称之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辽宁省沈阳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而建立的。这是记者昨日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的。
  沈阳市政府于8月12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决策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意见还规定,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 2008-08-22 ) 作者: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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