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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外出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开具证明、报验、核销及缴销等。这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出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业务规程(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业务规程要求,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还必须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据了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纳税人仍需在外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的,应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已经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但逾期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报验登记。

来源:法制日报 ( 2008-08-19 ) 作者:杨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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