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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
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将被辞退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14日发布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根据实施细则,深圳市公务员有5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新细则指出,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1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来源:新华社 ( 2008-08-14 ) 作者:王传真

(责任编辑: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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