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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0个省级政府实践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挂钩
2007年近6万人次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直接与奖惩挂钩。2007年通过评议考核追究了近6万人(次)的行政执法责任。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到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这是黑龙江省政府下达的政府令。据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朱江介绍:“这些年来,这一规定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不管一些地方的GDP有多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已成为重要一项,决定着地方和部门年终能否得到‘目标奖’”。
  “我们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发现的违法问题,与省监察厅联合发文,责成一些地方对有关违法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起翔说。
  北京市工商局用一组数据,说明了执法质量的提升。2007年,北京工商全系统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3万多件,较上一年案件量大增135.47%,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量却持续下降,分别只有32件。
  据悉,黑龙江省年年兑现奖惩,包括内蒙古、河南、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新疆等地政府,也广泛进行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同时,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天津、上海、山东、江西、安徽、广西、四川、重庆等地区和税务、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追究了59237人(次)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处理57539人,政纪处分1511人,追究刑事责任近200人。江苏、重庆、广州等7个地区建立了行政首长问责制,2007年共问责160多人。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的考核评议,促进了全国多数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规范了执法基础台账,重实体轻程序、滥用强制措施、乱扣乱罚、刑讯逼供等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初步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局面。”

来源:法制日报 ( 2008-08-14 ) 作者:李立

(责任编辑: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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