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

立 法 专 题

 设本站为首页

 

 将本站加入收藏夹

本站特色内容

劳动法治30年大事记

  1978年
  邓小平同志在党中央的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制定劳动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问题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9年
  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开始启动
  1980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1981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1]24号文件下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82年
  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督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企业奖惩条例》
  1983年
  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6年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
  劳动人事部发出《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88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企业法》
  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9年
  第三次劳动法起草工作启动
  1990年
  劳动部发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成立劳动法起草领导小组
  1992年
  颁布第二部工会法
  1993年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提出:“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 ( 2008-08-04 ) 整理:张鸣

(责任编辑:王 凡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处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西五楼

邮政编码:518032

电话:0755--82108990

传真:0755--82002930

电子邮件:fzj@sz.gov.cn

联系人:王凡

本站照片除署名外均为王凡摄影

粤ICP备050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