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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规范高速公路管理

  记者日前从甘肃省交通厅了解到,日前颁布的《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据悉,这是甘肃首部高速公路管理的法规。
  条例规定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建设者承担。同时,条例对高速公路收费作出规定: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政府向社会公示。
  甘肃省交通厅厅长杨咏中介绍说,该条例将彻底改变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职能界定不清的局面,对甘肃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运政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规范。

来源:法制日报 ( 2008-07-07 ) 作者:周文馨

(责任编辑:王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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